根据国办发(2000)11号文件精神,我院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由原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变为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院校。我院工资体系也由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工资制度转变为人事部机关、事业工资制度。原企业工资制度中的工龄工资取消,为了弥补两种工资制度的差异,同时体现对社会及学院积累劳动财富和贡献的大小及技术熟练程度的差异,使企业工资与事业工资制度能够顺利衔接,建立过渡性工龄补贴,但随着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和岗位业绩津贴的完善将逐步取消。现根据学院目前财力,对我院在册职工实行工龄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院实行校内岗位业绩津贴的实有人数。自筹工资或奖金的单位和个人自主进行。
二、实施办法:
根据学院目前财政状况,每折合工龄按10元计算。
即:每月工龄补贴金额=折合工龄×10元。
折合工龄=参加工作工龄×0.4+来院工作的工龄×0.6
三、其他说明:
1、参加工作工龄的计算按国家规定办法计算工龄, 来院工作的工龄按恢复建院时间计算。
2、系、部、二级学院工龄补贴同职工工资、岗位业绩津贴、缺编费计入系、部、二级学院工资总额,系、部、二级学院可自主分配。
3、病、事假、计划生育假、产假按缺勤天数扣减。
4、内部退养、院外就业、内部待业以及各类停薪人员停发工龄补贴。
5、本办法从2001年9月执行。
6、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