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制度,激励教职工积极工作,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1.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强化岗位管理意识,建立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动态分配制度。
2.坚持“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实施岗位聘任的基础上,建立以岗位职责为核心,以贡献大小为导向的绩效工资体系,形成更加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类各级岗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3.坚持实行岗位聘用制度,明确岗位聘用目标,规范考核程序,建立分层负责、客观公正的考评制度,加强对单位、个人工作业绩与成效的考核。
4.坚持向教师岗位倾斜,统筹考虑各类各级岗位之间的利益分配,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5.坚持绩效工资管理与深化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继续完善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二、岗位设置和分类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型,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1.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设置在各院(系)、各部门,专职从事行政和党务管理工作。
2.教师岗位:是指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科研的专业技术岗位。在院(系)设置,其他部门不设教师岗位。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新闻、出版、医疗卫生、会计、经济、统计、审计、幼教等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各部门部分业务管理岗位。
(1)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岗位。包括信息中心、工程训练中心、院(系)等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岗位;后勤、基建等部门从事土建、水、电、暖工作的技术岗位。
(2)图书资料、档案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图书馆、院(系)图书资料岗位,其中院(系)不设图书资料高级岗位;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档案专业技术岗位,其中组织部、人事处不设档案高级岗位。
(3)新闻、出版编辑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期刊中心、宣传部等从事新闻、出版编辑工作的岗位。
(4)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在校医院设置。
(5)会、经、统、审专业技术岗位。包括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国有资产处、党政办、审计处等从事会计、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其中统计岗位不设高级岗位。
(6)幼教专业技术岗位。在幼教中心设置。
4.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为教学、科研提供技术含量较高的服务性工作的岗位。在各部门设置。
各类各级岗位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需要和具体工作任务设置,明确上岗条件、考核目标,按聘期管理。
三、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内在岗教职工。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报人事处备案后实施。
四、绩效工资的构成
绩效工资由基础补贴和奖励津贴两部分构成,基础补贴和奖励津贴分别占绩效工资总额的60%和40%。
1.基础补贴是指聘用在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岗位上,以能履行岗位职责并完成所规定的工作任务作为基本条件发放的绩效工资部分。
2.奖励津贴是指受聘到相应岗位上,按照实际工作业绩和贡献发放的绩效工资部分。
3.实施绩效工资后,除保留工龄补贴外,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第十三个月工资)、原校内基础岗位津贴、责任津贴等相关津补贴,校内各项津贴全部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再另行发放。
五、绩效工资管理
1.绩效工资体现在岗原则,以聘任合同为依据,未签订聘任合同人员不发绩效工资。
2.绩效工资每年按照十二个月计发。
3.机关、教辅、后勤单位基础补贴随考勤按月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奖励津贴学年末一次性核拨到所在部门。因缺勤等原因扣发的基础补贴部分,年底随奖励津贴一次性返还各部门,由各部门按照职工实际业绩和贡献核发。
4.各院(系)绩效工资继续实行总额包干制度,依照实际聘用的岗位数额和等级核定绩效工资总额,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末核拨,由院(系)根据本单位绩效工资实施细则发放。
5.职务变动人员,从聘任上岗的下月起执行相应的绩效工资标准;新进校人员从聘任的下月起按聘任岗位发放绩效工资,工作量考核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和应完成的任务核算。
6.个人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绩效工资发放50%,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发绩效工资,执行时间一年。
7.公派出国(境)三个月以下人员绩效工资正常发放,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人员发放基础补贴。经学校批准因私自费出国(境)人员,出国(境)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8.病、事假休假人员按照缺勤天数扣减绩效工资,病假当月累计21天、事假14天以上者,不发当月绩效工资。按国家规定休婚、丧、产假等者,在规定假期内停发奖励津贴。长期病休者,病假期间不发绩效工资。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绩效工资。
(1)缓聘、拒聘、待聘、辞聘者。
(2)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者。
(3)不服从组织安排或不承担实际工作任务者。
(4)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受党纪、政纪记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者。
10.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代扣代缴。
六、其他有关规定
1.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按照管理岗位进行考核和管理,执行管理岗位绩效工资标准。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管理岗位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基础补贴执行与本人工作岗位相应的绩效工资标准,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奖励津贴按照本人专业技术职务同档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最低档绩效工资标准执行。
2.对于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在院(系)院长(主任)、业务副院长(副主任)岗位上的人员,按照管理岗位和教师岗位双岗考核和管理,执行管理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对于受聘管理岗位绩效工资标准低于本人教师岗位绩效工资标准的人员,教师岗位年度考核合格后,补发其差额部分。
院(系)院长(主任)和主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通过减免教学工作量的方法使其有精力投入院(系)的管理工作。
3.对于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在确需专业技术背景的副处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人员,按照管理岗位考核和管理,执行管理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对于受聘管理岗位绩效工资标准低于本人教师岗位绩效工资标准的人员,教师岗位年度考核合格后,补发其差额部分,同时通过减免教学工作量的方法使其有精力投入管理工作。
对于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已经聘用在非教师岗位上,并且担任副处级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4.对于在教师岗位上工作的不具备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照教师岗位考核和管理,绩效工资按本人专业技术职务同档次教师岗位最低档执行。转评并取得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后,可参加副教授、教授岗位分级和聘任。
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具备该系列或相近系列副高级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参照在管理岗位工作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绩效工资标准执行。转评并取得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后,可执行相应系列同档次绩效工资标准。
在2010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开展之前,按照西石大〔2009〕150号文件要求,经审核,已经具备本岗位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的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首次岗位聘任时,可实行“先分级竞聘、后转评系列”的方法处理。2010年转评通过后,从首次聘任的时间执行分级竞聘后的相关待遇,未转评或转评未通过的人员,继续执行分级竞聘前的相关待遇。
5.专职思想政治教育辅导员按照管理岗位考核和管理,执行管理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同时,考虑到辅导员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对专职辅导员实行岗位补贴制度,岗位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人,根据考勤情况按月发放。原南区辅导员补贴不再执行。
6.新进校工作人员,具有博士学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具有硕士学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引进人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受聘岗位,执行相应的绩效工资标准。
7.离退休人员执行离退休生活补贴制度,生活补贴标准按照陕西省相关规定执行。
七、考核要求
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是建立在岗位聘任和岗位考核基础上的校内分配制度,学校将根据岗位分类,制定各类各级岗位聘用和考核实施细则,对受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和岗位职责履行、聘期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进行考核。
八、组织领导
学校绩效工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负责审核、指导院(系)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各院(系)成立本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绩效工资实施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绩效工资实施细则。各单位绩效工资实施细则由二级教代会讨论或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报学校绩效工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绩效工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会同校工会受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
绩效工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绩效工资改革工作日常事务。
九、附则
1.本办法从2010年1月起执行。
2.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