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岗位管理制度,规范我校教职工校内岗位变动程序,促进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陕办发〔2007〕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校内跨类型调整工作岗位和同一类型岗位跨单位岗位变动。因机构调整、干部任免、组织调动等人员岗位的变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我校岗位类型分为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含思想政治辅导员)和工勤技能岗位四种类型。
第四条 教职工岗位变动原则:
(一)宏观控制原则。各单位拟在校内选拔工作人员应有空缺岗位,岗位总量不超过学校核定的编制数额。
(二)结构优化原则。各单位在校内招聘工作人员应考虑本单位教职工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和学缘结构,构建结构合理的职工队伍。教职工的岗位变动重点保障教学科研一线和基层单位的用人需求。
(三)公开竞聘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岗位空缺需要选聘工作人员时应在全校范围公开竞聘。
第二章 教职工岗位变动管理
第五条 教职工岗位的变动除符合各类型岗位聘用基本任职条件外,一般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调往教师岗位的人员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备高校教师任职资格以及与所从事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教育与学术背景。调往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学单位教师岗位的人员,须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调往教学为主型教学单位教师岗位的人员,须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
非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转为教师岗后,要求在两年内转评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到教师系列。
(二)调往教学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同或相近的专业知识背景。调往其他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学历条件可放宽至全日制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三)调往管理岗位的人员,须具备与岗位要求相符的学历层次、专业知识背景与工作经历。
调往党政机关单位管理岗位的人员,第一学历应为全日制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调往后勤、保卫等特殊管理岗位人员的学历、职称条件可酌情放宽。
除以上要求外,调往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科建设办公室)、科技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实验室管理处等业务知识性较强较专单位的管理岗位的人员,还须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以及业务知识背景。
(四)调往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一般应该具备相应岗位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等。
(五)缺编教学单位的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原则上不能向非教学单位流动。教师岗位人员的流动,主要用来补充实验技术、工程技术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或特定业务知识背景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六)按照特定专业知识背景需要进入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一般不能向其他岗位流动,如图书、档案、新闻、出版、卫生技术、幼儿教育、翻译岗位等。
(七)人事代理人员按照《西安石油大学人事代理人员聘用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聘用合同制,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聘用期内,学校按照受聘岗位实行管理,除学校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岗位外,一般不得变动。续聘岗位按照新签聘用合同执行。
第三章 岗位竞聘程序
第六条 岗位竞聘应按照编制岗位说明书、发布岗位竞聘信息、资格审查、公开竞聘、确定拟聘人员、公示、审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 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岗位工作任务和岗位聘用条件。各单位应当在编制范围内,严格确立聘用条件,合理设置工作岗位,经人事处审核后,在校园网发布岗位竞聘信息。
第八条 公开竞聘可采取笔试、面试、试讲、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考察。各院(部、系)拟聘人员应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并公示,拟聘教师岗位人员还须经教授委员会研究同意;其他单位拟聘人员应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公示。跨单位岗位变动还需征得原单位同意。
第九条 跨类型调整工作岗位和同一类型岗位跨单位岗位变动,由人事处审核,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二级单位内部同类型同级别工作岗位之间调整由本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报人事处备案。岗位变动未经审批备案的教职工,其新聘岗位工资待遇、职称评审等学校不予认可。
第十条 岗位变动的教职工,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并到新岗位工作,同时应签订新的岗位聘用合同。变动后的工资待遇标准自新的岗位聘用合同签订后的下个月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